冷静!亲属间房屋赠与做成买卖并非绝对划算

新政解读

通过对6月13日,财政部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政策问题的解答》以及6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政策问题的解答》的解读,似乎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与继承和赠与方式相比,直系亲属间通过买卖方式后期转让过户房屋更加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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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税出发

买卖过户最划算!

以父母子女间房屋买入超过5年后转让为例,首先,从税务的角度上来看:父母子女间继承的税务成本最低,仅需200元公证费、280元登记费,共计480元;赠与的税务成本为以交易金额的千分之三计算的公证费、280元登记费、契税、营业税及个税;而直系亲属家庭唯一住房且满五年的买卖过户,仅需缴纳登记费、契税和个税。其次,从时间成本上来看,继承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即被继承人死亡后方可继承,显然时间上不占任何优势;而赠与和买卖方式过户则无时间方面的限制。

综合来看,以买卖方式过户较为灵活,且税费相对来说也有优惠,也是实际生活中最为常见的房屋过户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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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着网易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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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操作情况

当你的父母亲想要将他们名下的房屋赠与你,而现下房屋过户的方式仅剩下两种可以选择,经过对比,决定以房屋买卖的形式完成过户。因此你与父母为了完成买卖房屋的形式,便签订了买卖合同。虽然该买卖合同仅是一座可以让父母将房屋花最小成本赠送给你桥梁,并不需要你交付实际的房款,仅需办理房屋转让登记即可。但是在法律上该买卖合同就是有效的买卖合同,即你与你的父母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买受人有支付房屋价款的义务。若双方一致同意以房屋买卖的形式来完成赠与,并签订了买卖合同后的,由于某些原因而导致真实的赠与人即买卖合同的出卖人——父母不愿意将房屋赠与给你,并要求你将房屋的价款按买卖合同约定如实交付时,对于作为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的你,此时是非常不利的。

由此可见,这种以买卖之名义赠与房屋并过户的行为,虽然看上去降低了税务成本和时间成本,但同时也带来了较大的法律风险,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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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之定义,所谓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其最基本的义务就是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

对于前述以买卖之名义赠与房屋并过户的行为来说,很显然,此时的房屋买受人并没有如约履行支付购房款的义务,应属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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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1、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张某、陈某与陈某某赠与合同一案后认为:虽然原、被告就系争房屋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但该合同除房屋面积、坐落等基本信息外,其余条款大多为空白,合同未约定付款期限与付款方式,所约定的房价系税务核价,且根据合同补充条款(一)的表述,约定该价格的目的是作为计税依据,被告也未支付任何购房款,明显与房屋买卖的常理不符,加之原、被告之间系祖孙关系,存在赠与房产的感情基础,因此二原告主张双方就系争房屋订立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名为买卖实为赠与,合乎事实,予以采纳。最终判决撤销原被告间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2、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王某某、郦某某确认合同无效一案审理中认为:案涉房屋转让合同所约定的转让价款未经评估,系根据电脑能过的要求产生合同价,并于同一天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以及郦某、袁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支付了转让款,郦某某也曾陈述郦某、袁某某未支付房款等事实符合家庭亲属之间进行赠与的形式,也可以印证王某某与郦某某对协商将案涉房屋赠与郦某、袁某某的意思表示实际进行了履行,且已经履行完毕。故原审法院认定案涉房屋转让合同性质实质上系赠与,并无不当。最终判决驳回王某某要求确认王某某与郦某某、郦某、袁某某于2010年10月26日签订的《杭州市房屋转让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

3、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龚甲与龚乙房屋买卖合同上诉案中,一审法院认为该合同从内容看,双方对交易双方的姓名及住所、房屋的基本状况、转让价格、付款方式及时间、交房方式及日期等均作了明确约定,具备了房屋转让合同的主要内容,符合买卖合同的特征。杭州中院认为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杭州市房屋转让合同》,从其条款约定看,具有买卖合同的法律特性;龚乙在诉讼中也从未认可所涉房产系赠与给龚甲而无需龚甲给付约定的对价。因此该案最终判决龚甲需向龚乙支付价款。


综上案件可以看出,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直系亲属间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大多表认可意思。但法院会根据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是否对合同主要内容进行了具体且确定的规定,以及当事人双方在诉讼过程中的主张与陈述,结合案件所有证据事实,来判断签订案涉买卖合同时房屋出卖人究竟是表赠与意思还是表出卖意思。如果认定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实为赠与意思,则可能支持买受人即受赠人观点,但如果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买受人不能证明当初对方真实意思是赠与房屋,不能证明案涉买卖合同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最终法院认定该买卖合同表买卖意思,那么房屋买受人就须支付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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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形式法律风险更小

直系亲属间以房屋买卖的形式实施房屋赠与,从税务的角度的确可以节省一定的经济成本,但是这种房屋转让方式下的房屋买卖行为并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换句话说,对于赠与人而言,如果其反悔赠与,可以要求房屋受让人支付购房款,而对于受赠人来说,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就是一个潜在的法律风险,亦可能给受赠人带来经济损失。相较于直接采取房屋赠与的形式过户房屋,虽然经济成本较高,但其符合双方的内心真意,赠与过户完成后,不会出现前述法律风险,对受赠人来说,这样也是有利的。并且,根据现有政策,若受赠人在5年内不出卖房屋且为唯一住房的,其出卖时也不需要缴纳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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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直系亲属间选择房屋过户的方式时不能只考虑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还要更多的考虑潜在的法律风险,保证交易安全。